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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信息

刊名:轻工标准与质量
主办:中国轻工业信息中心
主管:中国轻工业联合会
ISSN:1004-4108
CN:11-2763/TS
语言:中文
周期:双月刊
影响因子:0.125
被引频次:2929
期刊分类:轻工业
期刊热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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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解读

来源:轻工标准与质量 【在线投稿】 栏目:期刊导读 时间:2020-07-18 22:29

【作者】网站采编
【关键词】
【摘要】GB -1999《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自实施之日起已经19年了,电动车行业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国家监管部门、消费者、电动自行车行业从未停止过呼吁修订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以

GB -1999《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自实施之日起已经19年了,电动车行业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国家监管部门、消费者、电动自行车行业从未停止过呼吁修订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以使其适应社会的发展和消费者的需求。但是,由于各种因素直到2018年才修订完成、正式发布。

修订的经过

1999年10月1日,GB -1999《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替代中国轻工总会发布的原轻工行业标准QB2302-1997《电动自行车安全通用技术条件》正式实施,从此作为电动自行车的国家标准。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此标准已经不适应社会的需要,超标现象突出,监管困难,消费者投诉众多。从2005年起,业界一直建议修改国家标准。2009年6月25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曾发布GB/T -2009《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通用技术条件》,将电动自行车与电动轻便摩托车明确界限,认定为具有明显不同特点的两种产品。但此标准公布以后,迅速引发热议,全国两千多家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面临严峻考验,1.2亿电动自行车消费群体的切身利益被涉及,各地电动自行车协会、电动自行车企业联名向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提出建议和报告。最终,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宣布GB/T -2009《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通用技术条件》涉及电动自行车的部分暂缓实施。同时,国家有关部门也积极推进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的修订,但是由于监管部门、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和消费者之间争论点太多,尤其在最高车速和整车质量等关键问题无法找到平衡点,修订进行一年半后被迫终止。

自此以后,关于电动自行车的国家标准再未进行修订。然而,随着城市的扩张发展,居民的生活节奏加快、生活半径迅速扩张,消费者对电动自行车的最高车速、续行里程等要求提高。为迎合消费者的需求,电动自行车企业开始生产“超标车”,最高车速快、整车质量重,造成极大的安全隐患,交通事故频发。据统计,从2013年至2017年,全国共发生电动自行车肇事致人伤亡的道路交通事故5.62万起,造成死亡8431人、受伤6.35万人、直接财产损失1.11亿元人民币。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修订迫在眉睫。

2017年2月,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下达了关于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的修订计划,正式启动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的修订工作。3月,工信部、公安部、原工商总局、国家标准委4部门组织相关专家成立工作组。2018年1月16日,电动自行车新国标《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报批稿正式向社会公示。最终,GB-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于2018年5月15日批准发布,于2019年4月15日正式实施。

修订的必要性

2018年4月,市场监管执法人员在对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执法检查时,由检验中心的抽样人员现场对该公司生产的某型号电动自行车进行抽样。检验中心以GB-1999《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作为检验依据,对该电动自行车进行全检,并出具检验报告。经检验,被检验电动自行车的整车质量、脚踏行驶能力、把立管静负荷、轮胎宽度、反射器和鸣号装置、说明书的要求共6项不合格,依据GB-1999《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该公司生产的该电动自行车判为合格。

该案件中,被检验电动自行车存在6个不合格项,检验结论却是合格的。其实,自GB-1999《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实施以后,执法人员在执法工作中多次发现这样一个“悖论”:产品有不合格项但产品却是合格的。

其实,这是由于检验依据GB-1999《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实行部分条款强制造成的。根据GB-1999《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最高车速、制动性能、车架/前叉组合件强度为否决项目,只要有一项不合格,整车即判为不合格;整车质量、脚踏行驶能力等18项为重要项目,重要项目有4项以上(包括4项)不合格则判为不合格;百公里电耗、把立管安全线等13项为一般项目,一般项目有5项以上(包括5项)不合格则判为不合格。

在上述案例中,被检验电动自行车的6个不合格项中,整车质量、脚踏行驶能力、把立管静负荷为重要项目,轮胎宽度、反射器和鸣号装置、说明书的要求为一般项目,即否决项目全部合格,3项重要项目不合格,3项一般项目不合格,达到判定为合格的条件,该车依据GB-1999《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的判定条件,应当判定为合格。虽然有不合格项,但是依据检验报告,整车被判定为合格,执法人员在执法实践中就不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按照生产以不合格冒充合格产品进行处理,更不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按照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电动车进行处理。如果存在其他违法行为,可以依据相应的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文章来源:《轻工标准与质量》 网址: http://www.qgbzyzl.cn/qikandaodu/2020/0718/40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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